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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回迁楼,房屋本人已去世,继承到妻子名下了,房产证办成妻子名,现在在过户给我,是需要叫继承税吗?

156****6111 辽宁-葫芦岛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9.20 14:19:41 441人阅读

您好,我现在买卖一套房屋,是回迁楼,房屋本人已去世,继承到妻子名下了,房产证办成妻子名,现在在过户给我,是需要叫继承税吗?办房产证时候没收,过户就要交继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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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已经登记在他妻子名下,你们是正常买卖,不需要交继承税。

2018-09-20 16:28:21 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叫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夫妻继承权的现象。

您好,关于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有无继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认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能取得其承权。根据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认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能取得其承权,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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