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能够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办。《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限定确定。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时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商定两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商定的用途合法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时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认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乡下行政主管部门准许。第十五条国有土地能够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商定两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时限由承包合同商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商定的用途合法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认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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