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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成都起诉恶意欠款被告人,需要调取被告人信息和受理法院管辖依据,哪位律师可以

173****227 四川-成都 债务诉讼咨询 2018.09.12 10:12:32 669人阅读

我正在成都起诉恶意欠款被告人,需要调取被告人信息和受理法院管辖依据,哪位律师可以帮忙,烦请回复服务价格【被告人是重庆大渡口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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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4731条

可以详细联系

2018-09-12 12:49:37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4089条

欠款案件可以直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你是哪个区哪个地方,就在哪里起诉。被告的身份信息律师可以帮你调取,500元

2018-09-12 13:35:54 回复
咨询我
1735868760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5747条

调取什么?

2018-09-12 12:59:01 回复
地区:天津-南开区 咨询解答:8729条

你好,律师可以查询被告人身份证信息并把复印件提供给你,如果需要帮助,可以电话给我说,号码也是微信。详谈价格。

2018-09-12 14:44:16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665条

据我所知,重庆公安局是不提供身份信息的

2018-09-12 14:56:35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599条

你需要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才好回复你服务价格

2018-09-12 13:52:12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56条

你好,请问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

2018-09-12 12:50:17 回复
查看其他2位律师回复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范畴,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内涵不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与“传统侵权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3月,下同)对该25条的“条文理解”载明:网络侵权案件是随着信息化发展出现的新类型民事侵权案件。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因此,该25条规定的立法背景表明,该条文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与传统侵权行为对应的概念,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而新增规定的管辖依据,并非针对著作权侵权中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等具体类型的侵权行为。
2. “原告住所地”而非“原告发现侵权地”作为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点,有利于明确管辖标准,方便诉讼进行,应当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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