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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抓到干股行贿,被认定行贿的干股这部分股份如何处理

陈* 山东-泰安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18.08.31 20:55:31 13410人阅读

我们单位的一个领导为了行贿,将自己的企业的股份都愿意给分出去,现在已经被抓到干股行贿,被认定行贿的干股这部分股份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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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行贿罪量刑标准
  对单位行贿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个人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20万元以上;
  
(2)个人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8万元以上,单位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16万元以上,并有多次行贿等严重情节的。

2018-08-31 21:0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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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于股及股份分红的,干股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认定为行贿没有分歧。干股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无论是以谁的名义,干股本金都应被认定为行贿数额,这时的干股分红应认定为行贿财物产生的孳息。
对于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以及收受干股分红的,由于股权登记是其实现有关权利的必要程序,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干股本金,不应认定为行贿数额。此种情况下,往往是以送干股为名,实际上送的是分红,因此,其分红应认定为行贿数额。
对于行贿人在形式上没有进行转让登记,但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事实转让的,也应当认定为行贿。

2018-08-31 20:5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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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于股及股份分红的,干股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认定为行贿没有分歧。干股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无论是以谁的名义,干股本金都应被认定为行贿数额,这时的干股分红应认定为行贿财物产生的孳息。对于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以及收受干股分红的,由于股权登记是其实现有关权利的必要程序,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干股本金,不应认定为行贿数额。此种情况下,往往是以送干股为名,实际上送的是分红,因此,其分红应认定为行贿数额。对于行贿人在形式上没有进行转让登记,但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事实转让的,也应当认定为行贿。

2020-12-18 12:33:06 回复

您好,关于领导干部的司机受贿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能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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