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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行贿罪量刑标准
对单位行贿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个人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20万元以上;
(2)个人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8万元以上,单位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16万元以上,并有多次行贿等严重情节的。
2018-08-31 21:0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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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于股及股份分红的,干股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认定为行贿没有分歧。干股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无论是以谁的名义,干股本金都应被认定为行贿数额,这时的干股分红应认定为行贿财物产生的孳息。
对于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以及收受干股分红的,由于股权登记是其实现有关权利的必要程序,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干股本金,不应认定为行贿数额。此种情况下,往往是以送干股为名,实际上送的是分红,因此,其分红应认定为行贿数额。
对于行贿人在形式上没有进行转让登记,但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事实转让的,也应当认定为行贿。
2018-08-31 20:5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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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于股及股份分红的,干股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认定为行贿没有分歧。干股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无论是以谁的名义,干股本金都应被认定为行贿数额,这时的干股分红应认定为行贿财物产生的孳息。对于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以及收受干股分红的,由于股权登记是其实现有关权利的必要程序,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干股本金,不应认定为行贿数额。此种情况下,往往是以送干股为名,实际上送的是分红,因此,其分红应认定为行贿数额。对于行贿人在形式上没有进行转让登记,但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事实转让的,也应当认定为行贿。
2020-12-18 12:33: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