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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应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房* 贵州-铜仁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8.21 11:40:21 2038人阅读

我的一个妹妹前几天在单位涉嫌贪污让检察院带走了,我帮忙问一下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应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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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018-08-21 11:51:21 回复

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应当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
只要有任何一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说来,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所犯罪行可能连徒刑都判不了,即表明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就无必要逮捕。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关押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重新犯罪等。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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