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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里面的小店商标驳回复审怎么办的呢?

吕** 四川-宜宾 商标咨询 2018.08.20 05:17:03 1642人阅读

就是前两年我家开了一家食品店的,然后生意也还算不错,然后今年就出了商标的事情,想知道商标驳回复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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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方式、途径:
一是由当事人(即商标申请人)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可以亲自到中国商标大厦去交,也可以邮寄提交。
二是由当事人(即商标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申请材料如下: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包括邮寄通知书的信封】;
  
4、交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
  注:
①申请书首页及正文样式请参考{工商标字[2002]第234号}《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中相关材料(下同);
  
②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③当事人在填写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④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⑤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

2018-08-20 05:3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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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2018-08-20 05:18:03 回复

商标驳回复审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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