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老家死人,在我家门口放鞭炮没放响,我老爸要求重放,发生矛盾,被别人放在网上,次造很大舆论,去年老爸也被拒留,今年打黑又把老爸抓去,说是寻浔滋事罪,去年跟老爸一起的人,我弟和他的朋友,也说是寻浔滋事罪,但他他没参与,看了一下就走了,怎么也会是这个罪,我弟这个罪成立不
你好,如果没有人身财产损害,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建议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联系承办民警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如果需要帮助,可以电话详询或面谈。
2018-08-20 09:29:09 回复放鞭炮一般不会构成,这个要看是否造成了公共损失。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放火罪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对象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一一是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二是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三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义务,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有些放火案件,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实际上是以衣服、家具、农具等作为引火物,意图通过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此,在认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的侵害对象的区分。
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刑罚处罚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你好,如果对方一再对你进行威胁,可以进行电话录音,然后报警。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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