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管员说你账务不健全,还真没有说错。因为从你描述的情况,账务确实够混乱了。老板和朋友的投资,应当以老板的名义记入“实收资本”,不应记入“其他应付款”。实收资本20万元,却记200万元。个人独资企业有利润,却在期末账务上呈现亏损。有利润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实际没交过。也不知道老板给朋友分红记在什么地方。应纳税的收入不仅仅是开票收入,还包括没有开票的收入。等等。税管员不可能将三年的账凭证全部给你理顺一遍的。另外,因为从来没有交过个人所得税,按照3年收入的1%核定应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只按照开票收入,应该说不高。
税务人员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确认公司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后,将公司在税收征管系统内的做注销处理,并向公司出具《清税证明》,一式三份,交给公司负责人一份,提示其凭《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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