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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房产证是我们三人名字。法院调解书上写明:父亲份额归母亲所有。现在父亲再

ask****002 上海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8.17 00:24:49 854人阅读

父母离婚房产证是我们三人名字。法院调解书上写明:父亲份额归母亲所有。现在父亲再婚育有一子,请问父亲以后对房子还有支配权吗?他的另一个孩子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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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331条

父亲的份额已经在离婚时归你母亲了,那么,父亲在该房内就不享有产权份额了。他再婚后的子女,当然不可能有份额。如果产证上还有父亲的名字,建议你们早点去办理除名手续。

2018-08-17 11:2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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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185138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杨浦区 咨询解答:10677条

没有支配权,父亲的份额归母亲所有。

2018-08-17 22:29:20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5775条

尽快联系律师

2018-08-17 10:11:08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39893条

没有了,父亲份额归母亲所有。

2018-08-17 08:39:51 回复
地区:上海-长宁区 咨询解答:881条

应该没有

2018-08-17 08:34:23 回复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7133条

没有了

2018-08-17 00:26:11 回复
地区:上海-杨浦区 咨询解答:9400条

没有

2018-08-17 00:25:13 回复
地区:上海-徐汇区 咨询解答:1677条

没有了

2018-08-17 09:0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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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去把父亲的名字去掉就行了

2018-08-18 13:1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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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父亲死亡母亲再婚子女抚养权归母亲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子女抚养权归母亲的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判决。  《婚姻法》条文涉及的条文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遗嘱是否有效,由继承法规定。一般会因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抚养权的归属不影响孩子的户籍问题,建议不要迁移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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