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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哪些认识手段?

杨* 北京 商业秘密咨询 2018.08.07 11:54:48 871人阅读

我现在公司商业机密贝亲密码,我不知道我现在告诉他会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如何判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哪些认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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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何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了禁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主要内容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一致,仅是将法律规定的第三种手段分解为两条,即
(1)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不同的分类,关于分类标准有两个:
一、以行为的主体为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的侵害行为。商业秘密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被部分雇员获知,如果雇员违反保密要求,将商业秘密告知他人,无疑会造成权利人的损失。

2018-08-07 11:5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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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018-08-07 11:5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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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与对方存在法律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在律师的指导下诉讼,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18-08-07 13:05:39 回复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按照实际案例中发生情形另外一种分类如下:
1)盗窃商业秘密; 2)擅自跳槽,带走商业秘密; 3)高薪、利诱、收买,获取商业秘密; 4)利用窃听手段,截获商业秘密; 5)利用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6)搞联营骗局,套取商业秘密; 7)招聘离退休人员,获取商业秘密; 8)违反保密协议,擅自使用商业秘密; 9)从计算机软件中窃取商业秘密; 10)明知违法所得,还要使用商业秘密; (11)从废纸中收集商业秘密的信息。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有哪些
⑴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⑵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⑶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⑷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⑸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⑹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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