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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将房产留给其中一个女儿,一定要到公证处公证遗嘱才生效吗,立这遗嘱时要继父在场吗,要女儿在场吗?

二** 广东-江门 房屋买卖咨询 2010.10.20 14:25:46 5037人阅读

各位律师
我爸10年前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由我妈继承,当时我们三姐妹到公证处公证过,放弃对这套房子的继承,名字就改为我妈了。几年后我妈再婚,现在我妈想将这套房子改为女儿的名字,问题:
1、如果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听说赠予的方式税费会贵一点),要继父签字同意才能出售吗?
2、如果只过户到其中一个女儿名下,要其余两个女儿同意吗?
3、如果我妈现在立遗嘱,想将房产留给其中一个女儿,一定要到公证处公证遗嘱才生效吗?立这遗嘱时要继父在场吗?要女儿在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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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2678条

父母赠与子女不收税!

2010-10-20 14:30:39 回复

如果不能有上述证据的。
2、《民法通则》第七条对抗,应该依据《继承法》第19条要求在遗产中保留相应的抚养费用、但是张某的妻子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与“小三”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正当关系的。3,张某的妻子可以先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是所有张某名下的财产都可以认定为遗产滴)、表达其真实意思的遗嘱都应认定为有效
1、日期;张某的儿子如果未成年、有张某真实签名,可以以《婚姻法》第三条,认定遗嘱违法公序良俗不被支持

你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除此之外,遗嘱有效还有以下要求: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关于自书遗嘱是否需要公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同时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因此,自书遗嘱无论公正与否都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公证。

遗嘱继承。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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