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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是合理的吗

邓* 黑龙江-哈尔滨 债务债权咨询 2018.07.21 11:02:00 8570人阅读

朋友现在所在的公司因为有一些资金方面的问题要解决但是确是用分公司的名义贷了钱,想问问总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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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贷款类型不同,我行审核资料各异,具体请联系开户行或就近招行网点核实,以下资料仅供企业参考: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下列资料,并承诺所提交资料真实与有效:
(一)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贷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还款来源等。
(二)法人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其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担保人,如有)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或主管机构的批文、税务登记证、贷款卡信息、公司章程等。
(四)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如有)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及主要会计科目明细资料。
(五)商务合同、生产经营计划等贷款用途背景资料。
(六)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提供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及估价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018-07-21 11: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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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负责人需要担责任吗做以下回答,
1、如果是个人贷款,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是公司贷远贷款,那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行为。
2、如果是公司的贷款,不管法定代表人换成谁的,公司都要承担责任。跟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没一关系。银行不会向个人追究责任吗。
3、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法律上规定负责人。他可以不用任何的受权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行为。有没有股东会的同意,都不会构成诈骗。因为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内部管理行为,所以不能对抗法律。公司股东可以招开肥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
4、假设股东抽资出逃,别有股东只对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抽资出逃行为是犯罪行为,投东可以报警。如果“抽资出逃”行为导至公司破产,股东也只对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020-10-22 14:5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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