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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一下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能调休吗?

叶** 黑龙江-哈尔滨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7.20 13:00:27 465人阅读

你好,我的朋友他的哥哥单位经常加班,他想知道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能调休吗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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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则需要按照不少于正常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而且,不能通过安排补休的方式来规避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即,如果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即使安排了补休,也要支付300%的加班费。
(2)如果是在休息日加班,应按照不少于正常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安排了调休则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一般而言,有多少天的几班就应该安排多少天的调休。

2018-07-20 13:03:27 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依据上述规定,根据工时制度的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及能否调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对标准工时制而言,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而言,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属于加班,且不能以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该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
1.75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
1.75×8)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
1.75×300%) 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
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
1.75×300%×3+月工资收入÷2
1.75×200%×4
  公司加班调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加班的分类和程序
  第二条 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第三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
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总经办批准签字后,送交人事部审核备案,方可计算为有效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四条 加班人员应提前向人事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7: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7: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人事部,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00前补交。
  第五条 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六条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
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第七条 工作日加班时间一般1小时,经公司与该员工协商后,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最多不得超3小时/天,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九条 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第十条 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为准。
  第四章 加班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加班补偿方式是调休(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除外),当月加班补休,公司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在本月或下一个季度内安排调休。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未依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作为有效加班。
  第十三条 因工作正当需要而被指派合理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以不服从 工作安排对待。
  第十四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
  第十六条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50元/次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作为《员工手册》的相关补充,共同使用,同具效力。
  第十八条 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第十九条 按公司上班制度规定司机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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