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lt;婚姻法gt;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凡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具备和形成结婚额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公民,虽然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适用lt;婚姻法gt;解释一》第5条第1项规定,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正常登记的婚姻一样,受同等法律保护。刘某自1970年起就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相处三十多年,虽然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他们俩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
被告人刘某后来跟他人登记结婚,与其之前已形成的事实婚姻发生冲突,从民事法律角度看构成事实重婚,从刑事角度应该判定涉嫌重婚罪。他也许不清楚自诉人王某同他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客观上既以身试法,法院当然要保护受害人王某的正当权益。根据《婚姻法》第10条第1项规定,重婚的,宣布其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婚姻不是儿戏。若双方当事人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应该去补办结婚手续,其实这也是夫妻双方尊重法律以及相互尊重的表现,还可以因此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纠纷。而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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