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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网上交易外汇其实是非法外汇平台,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被扣款取走,如何追回

159****6756 上海 期货纠纷咨询 2018.07.18 15:19:50 1572人阅读

关于在网上交易外汇其实是非法外汇平台,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被扣款取走,如何追回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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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可以支持国内各大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和国际信用卡组织发行的信用卡,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大丰富了网上交易的支付手段,使网上交易渠道更加畅通。
2.第三方支付平台手续费标准统一且结算周期可根据商户需求设定,服务更加人性化;
3.相对于传统的资金划拨交易方式,专业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可以确保商户在后期服务,支付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明时解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为保证交易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4.第三方支付作为中立的一方,具有公信度.一旦发生交易纠纷,第三方支付会对消费者和商家采取双向保护,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公正的协调处理,确保双方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5.方便,安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对支付者而言,他所面对的是友好的界面,操作极其简单,交易时,用户将信用卡或银行账户信息仅告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大降低了损人失密的风险。

2020-10-21 16:3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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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外汇交易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9-05-26 06:27:30 回复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国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擅自从事外汇交易的,交易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为
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外汇局按照真实。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
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第十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第二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第十一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
(一)当担保人,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第十八条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第十九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生担保履约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银行;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易,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第十三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
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担保人为银行的。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境外时、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第二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为银行的、外法律法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第二十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第二十八条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十条外汇局定期分析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当事各方、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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