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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公司收益不好决定裁人,严格的《劳动合同法》的限定进行,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纷争。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公司工人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久限的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
第一款限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再次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要求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五年的;(该条
第二款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隶属“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第四十六条)的范畴,适用于第四十条
第三款)
2020-10-21 16:05: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