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偶儿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的义务,则她(他)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具有与其他的继承人同样的继承地位。
2、丈夫或妻子死后,儿媳或女婿只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或照顾,则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丈夫或妻子死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离开,离开后没有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继承。
4、丈夫死后或妻子死后,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没有与之共同生活,也没有尽什么义务的,不具备继承资格,不享受,也不存在给予补偿问题。丧偶的儿媳与女婿继承公、婆、岳父、岳母的遗产不影响自己的孩子代位继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仅是因配偶而产生的姻亲关系,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如果在丈夫或妻子去世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续赡养公婆、岳父母,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也就是说,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是有条件的,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
1)儿媳、女婿必须丧偶。如果配偶还活着,即使尽了再多的赡养义务,他们也不能被列为继承人。
(
2)必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但包括提供主要的经济生活来源,还要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吃、穿、起居等照料护理。最高人民对此有明确规定,只有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才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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