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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超出了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请问:甲公司是否需要到房产部门补办抵押手续,延长抵押期限呢?

刘* 广西-梧州 其他咨询 2006.12.16 14:42:36 4821人阅读

甲公司以房地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其在2006年1至2007年1月在银行办理借款的最高余额1000万元提供担保,且上述借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08年1月,后甲公司以此合同在房管和土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土地登记抵押时限为两年,而房产登记时限为一年半。现甲公司已借款500万元,又新申请借款200万元,期限一年,则借款到期日为2007年12月,这就超出了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

请问:甲公司是否需要到房产部门补办抵押手续,延长抵押期限呢?盼详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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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虹口区 咨询解答:686条

完全没必要.

2006-12-16 14:44:49 回复

有。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房产预抵押到抵押登记有期限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房产预抵押到抵押登记有期限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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