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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妇房产分割是什么,我不知道想请教大家

王** 黑龙江-绥化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7.14 11:01:29 558人阅读

你好,我和我老公结婚前就喜欢吵架要离婚了,我想问问离婚夫妇房产分割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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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诚心回答你离婚夫妇房产分割是什么 这个问题,望采纳

2018-07-14 11:1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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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

【案情简介】
利先生与其妻子欧阳女士结束了八年的爱情长跑,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欧阳女士与好友钟先生、许先生共同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分别为50%、20%和30%。一心扑在工作上的欧阳女士很少顾及家庭,虽然事业如日中天,但对家中事务一无所知。利先生屡次提出希望欧阳女士放弃工作,成为一名全职太太,不仅未获采纳,反而换来争吵不断。最终双方谈到了友好分手的地步,只是对于欧阳女士在婚后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份额分割问题存在争议。
【双方主张】
利先生认为,既然该合伙企业设立于婚后,且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那么欧阳女士在合伙企业所占的份额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对于财产无特别约定,在离婚的时候,应当平均分割,故利先生有权分割欧阳女士所占50%份额的一半,即25%的份额,并成为新的合伙人。
欧阳女士不愿分割份额,考虑到一旦分割,自己在企业的份额锐减,未来损失的收益不可估量。其主张应当就该份额作价补偿,即欧阳女士继续享有合伙企业50%的财产份额,以现金方式作价25%份额财产的方式支付给利先生。
【律师分析】
1、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从种类上区分,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有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是人合性极强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中对于入伙这种重要事项需要所有合伙人一致决定。而本案中,欧阳女士与其好友设立的是普通合伙企业,因此,欧阳女士、钟先生和许先生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的份额转让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虽然利先生欲通过离婚分割份额成为新的合伙人,但其实质是欧阳女士将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其他合伙人钟先生、许先生同意利先生成为新合伙人并执行合伙事项,那么利先生有权取得该25%的合伙份额。反之,则无法分割,不能成为新的合伙人,这样的结果看似对利先生非常不利。对于这样的窘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非常及时的解决了以上难题,其中第十七条对四种情形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上面就是围绕 夫妻离婚合伙企业份额分割怎么办这个问题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夫妻双方离婚时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情形越来越多。那么离婚时公司股权该如何分割呢?公司股权分割并不是像夫妻间实体的共同财产一样,一人一半即可。它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还要看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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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离婚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二是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三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如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法院处理时,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实践中,出于各种考虑,经常会有夫妻在注册公司时,将公司注册在亲朋的名下,由亲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时,证明公司出资是由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能清晰的证明出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才有可能处理公司的股份。如果无法证明,离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会受理。当事人想继续争取的,只能通过离婚后的确权之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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