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即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
有关不得转让政府债权指的是什么的回答是这样的:
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③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在不可转让的债权中的一项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的债权,那么,所谓“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的债权包括:
1、债权人变更会使给付内容完全改变的债权。
2、债权人变更会使债权的行使方法发生显著差异。
3、某些不作为债权。一般来说,不作为债权只是为了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如果允许债权人让与不作为债权,无异于为债务人增设了义务,显然对于债务人有失公平,所以原则上不允许转让不作为的债权。
4、某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一般随着主权利的让与而让与,原则上不得与主权利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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