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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答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李** 河南-新乡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2 16:41:38 1549人阅读

最近小区楼下的商铺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住户们担心长期下去会有不好的影响。我想问下不正当竞争 答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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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原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018-07-12 16:4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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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以上是对不正当竞争 答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的回复,希望能帮助到您。

2018-07-12 16:42:38 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虽然增加了第十三条,用以专门规定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只列举了如下四种行为:
(一)未经用户同意,通过技术手段阻止用户正常使用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应用服务;
(二)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三)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或者不能正常使用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
(四)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的正常运行。
上述四种行为很显然无法囊括互联网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可以很清晰的预见,《反法》修改后引用反法第二条进行判决的状况还将持续。
在《反法》第二条的适用中,一个比较疑难的问题是竞争关系的界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是否必须具有直接具有竞争关系,本文试图从法理以及案例中探讨上述问题的答案。
一、法理溯源
《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1850年的法国。它的立法来源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一般侵权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在1382条的基础上,提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形成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特殊侵权体系。民事侵权性是不正当竞争本质特征之一,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相对于市场中的其他诚实经营者都是不公平的,其应得的商业利益无不因此受到损害。而每一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意味着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某一特定经营者的利益。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都直接构成对商标专用权人、商业秘密合法拥有人的合法权利的侵害。
1896年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门法。德国于1909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内容便是加入第1条“一般条款”:“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从以上国内外竞争法的发展以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一、不正当竞争本身是一种发生在竞争领域的特殊侵权形态。这意味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在同时也可能受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的调整。厘清上述思想的重要性在于市场主体的利益被另一从事明显违背商业道德与城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体所侵犯时,即使确实不存在竞争关系而无法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还是可以求诸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性规定仅仅规定了所调整的关系,即经营者违反反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反法并没有严格将经营者限定在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这就给使法官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司法实践
(一)同类产品和服务判断法
案例:腾讯诉掌中无限不正当竞争案((2006)一中民初字第8569号)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原告为了满足用户即时通信的需要研制开发了移动QQ即时通信系统(以下简称移动QQ系统)。该系统包括硬件系统、客户端和服务器端的软件系统及系统数据库。注册用户可以使用客户端的软件。客户端软件为移动QQ用户提供了人机交流的界面,通过操作该界面,完成用户端之间的即时通信。原告为研制开发、运营和维护移动QQ通信系统投入资金数以亿计,已经拥有了庞大的用户群。原告对其开发的移动QQ系统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财产所有权,他人不得侵犯。2005年7月,原告发现移动QQ系统用户的注册数量明显下降,营业收入大幅下降。对此,原告进行了调查并发现在被告开发的PICA即时通信系统(以下简称PICA系统)中,设置了登录移动QQ系统的功能,用户可以通过被告的PICA系统登录原告的移动QQ系统,无偿享受移动QQ系统的服务。被告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原告为保护移动QQ系统服务器软件著作权而设置的技术措施,商业性使用移动QQ系统服务器端的计算机软件,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且擅自嵌入原告的移动QQ系统,无偿使用了原告移动QQ的系统资源,侵犯了原告对该系统享有的使用、收益财产权;被告还利用原告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客户资源,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与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财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问题竞争关系 不正当竞争是什么 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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