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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不当得利债转让是否合理

严* 重庆-武隆区 债务追讨咨询 2018.07.06 09:26:37 576人阅读

是这样的律师,我在16年的时候借了王某3万元,约定的是一年还14000块分3年还清,而现在王某找刘某借了10000,王某就把我欠的10000债权转给了刘某,剩下4000直接给他,而现在刘某要求我还15000,说是王某跟他约定的,我想问下王某这属于不当得利吗?不当得利债转让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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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不当得利债转让解答如下:《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外,合同权利(即合同债权)可以依法转让。

2018-07-06 09:3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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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这个词对很多人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实际上,不当得利通俗点说就是“没有合法理由,一方受损,他方收益”,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这类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不当得利并非合同约定之债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之债。以上就是关于不当得利债转让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8-07-06 09:2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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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同时该债权已届清偿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所以这个抵消是合法的,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转让人如果与原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抵消,你与原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失。
案情简介:
某银行对某公司共享有债权600万元,2004年4月份,某公司偿还债权200万元,尚余400万元未还。2004年6月,某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某公司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600万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债权后,向某公司主张债权,得知其中的200万元债权某银行已回收。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提讼,要求某银行归还已经实现的200万元债权。最终判决认定某银行收回的上述债权对某资产管理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判令银行将该款项返资产管理公司。
判决结果虽然支持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认定为不当得利,我们认为值得商榷。《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本案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某银行在回收200万元债权时,其仍是合法的债权人,其实现的200万元债权是合法有据的。我们认为,本案应属于合同违约,即某资产管理公司按照600万元债权的价格购买了400万元的债权,其中的200万元债权是虚假的,某银行交付的标的物即债权存在瑕疵。据此,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损失应当是其多支付的200万元债权对价的损失,某银行已经实现的200万元债权对其不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同时该债权已届清偿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所以这个抵消是合法的,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转让人如果与原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抵消,你与原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失。
案情简介:
某银行对某公司共享有债权600万元,2004年4月份,某公司偿还债权200万元,尚余400万元未还。2004年6月,某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某公司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600万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债权后,向某公司主张债权,得知其中的200万元债权某银行已回收。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提讼,要求某银行归还已经实现的200万元债权。最终判决认定某银行收回的上述债权对某资产管理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判令银行将该款项返资产管理公司。
判决结果虽然支持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认定为不当得利,我们认为值得商榷。《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本案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某银行在回收200万元债权时,其仍是合法的债权人,其实现的200万元债权是合法有据的。我们认为,本案应属于合同违约,即某资产管理公司按照600万元债权的价格购买了400万元的债权,其中的200万元债权是虚假的,某银行交付的标的物即债权存在瑕疵。据此,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损失应当是其多支付的200万元债权对价的损失,某银行已经实现的200万元债权对其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结果虽然支持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认定为不当得利,我们认为值得商榷。《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本案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某银行在回收200万元债权时,其仍是合法的债权人,其实现的200万元债权是合法有据的。我们认为,本案应属于合同违约,即某资产管理公司按照600万元债权的价格购买了400万元的债权,其中的200万元债权是虚假的,某银行交付的标的物即债权存在瑕疵。据此,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损失应当是其多支付的200万元债权对价的损失,某银行已经实现的200万元债权对其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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