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纠正的途径:一是登记机关发现错误时主动更正;二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物权法》第19条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房屋登记办法》第74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土地登记办法》第59条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因此,当不动产权利人发现登记错误时,应按要求主动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拒绝更正,可以通过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登记错误更正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权利人应当在申请更正登记时提供登记错误的直接证明材料,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你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7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案。本案中,为了纠正错误,仲裁委才依法撤销了第02号裁决,并依据纸业公司补交的相关材料,重新作出了第08号仲裁裁决。第08号仲裁裁决是以纸业公司提供的真实材料为依据,其内容详实,数据计算更准确,也更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委的做法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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