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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购房款是债权债务纠纷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刘** 重庆-巫溪县 其他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5 13:09:55 8714人阅读

你好,我们家看中了一套房子贷款买了有债权纠纷,我想问问返还购房款是债权债务纠纷吗,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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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79万元及双倍购房定金2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6月,章某与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章某购买郑某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二手房一套,章某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向郑某支付定金10万元。章某又向郑某支付75万元并陆续代为支付银行按揭款4万元后,郑某与章某办理全权委托公证,由章某自行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当年7月,因郑某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该套二手房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得知该情况,章某一方面行使不安抗辩权并终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督促郑某解除查封,另一方面向该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但被驳回。因郑某自身资金困难,已无力解除查封。
2015年4月,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79万元购房款及双倍定金20万元,以及由被告承担涉诉房产买卖居间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5.5万元。
章某认为, 郑某在明确知晓自己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但隐瞒相关的事实,并与原告签订合同且收取房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关于“房屋权属清楚、无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郑某认为,其同意解除合同,但合同中仅对被告毁约约定了违约金,除此并未体现退还购房定金等违约金款项。本案是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且,章某擅自中止支付讼争房屋的按揭贷款,原告也存在违约情形。因此,郑某只愿意返还已支付房款,其他损失不应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79万元,于法有据,被告理应返还。根据合同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在于买卖房屋,郑某亦承诺讼争房屋权属清楚,无债权债务纠纷。现郑某因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致使讼争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而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也一直未能解除房屋的查封,导致讼争房屋无法具备进行过户的条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为5.5万元,因原告所主张的双倍定金赔偿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对章某主张的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上面就是围绕 返还购房款是债权债务纠纷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8-07-05 13:1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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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跟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一般情况下,离婚是不用返还彩礼的,除非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需要返还彩礼。


一、农村撂荒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
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弃耕、撂荒的承包土地,发包方均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在承包方要求返还的时候,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他们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在土地分配上也是多经变化,经常对土地进行调整。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
2、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现状的混乱,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无法实际良性运行。我国法律、政策的多变性,与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土地现状混乱,以及我们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产生的矛盾,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产生。
3、农民利益分化是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4、地方政府职能错位是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上。
5、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根源。从调查的情况看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是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以上就是对于问题土地返还纠纷是什么 法律方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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