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新疆法律咨询 > 乌鲁木齐法律咨询 > 乌鲁木齐劳动关系法律咨询 > 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马** 新疆-乌鲁木齐 劳动关系咨询 2018.07.05 10:31:46 7622人阅读

我有一个姐姐他们单位的同事现在构成了侵权,被公司给起诉了,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怎么规定的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乌鲁木齐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乌鲁木齐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时具有过失导致公司财物损失的案例并不鲜见,劳动者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由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此均未予以规定,故处理此类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公司财物损失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有的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做出了类似规定,这些约定或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让劳动者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是否公平合理,实践中争议较大。
    
    有意见认为,《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参照此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定了赔偿责任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即使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也应当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不应当由劳动者承担损失,除非劳动者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笔者认为,劳动者对因过失履行职务行为所致损失,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总的观点是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宜过高,应有责任限额。
    
    另需注意的是,对于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笔者认为这不属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而是侵权行为,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中虽然导致了用人单位损失,但是没有过错的,劳动者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这属于纯粹的经营风险。故本文所指的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劳动者必须有过失。
    
    一、劳动者过失履行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几个原则
    
    
1、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具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负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及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以及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
    
    故对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过失所导致的损失,
首先应考察用人单位有无尽到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有无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尽到以上义务,劳动者错误操作机器设备所导致的损失原则上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责任,除非存在劳动者不听劝阻,盲目操作的行为。即使要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亦应是很微小的责任。
    
    
其次,应考察用人单位有无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如强迫超时加班的行为。《劳动法》对加班时间有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用人单位长时间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在加班过程中由于过度劳累而过失导致的损失,原则上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在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也不存在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操作规程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没有尽到此义务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
    
    对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过失所导致的损失,从本质上而言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应当预见到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用人单位在享受经营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经营风险。
    
    收益与风险相对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法则之一,享有多大的收益就应承担多大的风险。劳动成果大部分由用人单位享有,劳动者从事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也享受部分经营利益,故对于劳动者过失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担,根据分享收益的比例承担损失的数额。显然,根据收益与风险相对等原则,劳动者只应承担部分的责任。
    
    
3、工伤免责原则。
    
    如果劳动者过失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同时也给自己造成了伤害,构成了工伤,则劳动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属于最低限度的赔偿责任,其赔偿数额在很多情况下低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劳动者因工受伤,其本身就未获得足额赔偿,自身承担了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再让劳动者承担诸如赔偿机器损坏的财产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故对于这些财产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4、最低生活保障原则和最高限额原则。
    
    获得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生存权的基本保证,所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在每月工资中扣除,不应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除非劳动者辞职或者因严重失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并且每月扣除后给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比例除了低于用人单位自己承担的比例之外,还应有最高限额限制,这里的最高限额不是承担比例的限额,而是承担赔偿数额的最高限额。比如,一个每月工资只有几千元的劳动者损坏了价值几百万元的机器设备,即使由劳动者承担1%的责任,劳动者也承担不起。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规定以一年的工资总额作为劳动者承担赔偿数额的最高责任。

2018-07-05 10:39:46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对于公司监事是什么职务呢承担债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的债务用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都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一)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员工离职后是否承担保密义务
实践中也主要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应订书面的保密协议。没有书面的保密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保密义务截止该员工离开企业之日”,同时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技术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保密期限。显然,约定保密义务是有期限的。
问题是期满后,商业秘密如何保护?(因为员工工作关系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正当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是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约的)。若此时“商业秘密”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时,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采用诚信原则来要求员工继续保密。但动辄以处于抽象的补充规定地位的诚信原则作为救济手段,未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且,保密合同违约要件与商业秘密事前救济的要求是不相容的。根据保密合同,只有违约出现时,秘密持有人才成为违约权利人,才能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此时商业秘密可能已不复存在,进入了公知领域。实践中也常常出现权利人发现相对人有侵害商业秘密的危险却苦于无从寻求救济的情况。
二、哪些员工应该保守商业秘密
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承担,往往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存在。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有关事项。我们可以看出,员工的保密义务是一种合同上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通过合同规定,则一旦员工离开企业,就不承担保密义务。再看我国公司法第62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可泄露公司秘密。根据此规定,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没有其他原因的情况下,应承担法定的保密义务。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对于普通职工则没有法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要求,而只存在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实践中,很多企业都会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但这并不是说企业所有的员工都是要保守商业秘密的。一般基层的原因是无法涉及到企业核心的商业秘密,因此也就没有保守的必要。而通常,员工在职的时候需要保守商业秘密,在离职之后也是需要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企业倒闭职员工资赔偿
22402人阅读

现在的市场竞争强烈,公司倒闭的案例有很多,今天为大家介绍企业倒闭职员工资赔偿有关知识,那么公司倒闭员工怎么赔偿,责任有限公司倒闭赔偿规定是什么,以及合同到期公司倒闭规定有哪些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
10655人阅读

每年都有很大一部分人会选择从事会计工作,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的一些知识,那么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怎么写,会计中级职称工作年限证明怎么写,以及中级会计从事会计年限规定有哪些呢!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11250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有关知识,那么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有哪些,那么倒闭企业职工退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以及企业职工退休工资是多少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来了解一下吧,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企业退休人员
19617人阅读

随着延长退休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再次受到了社会的关注,那么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规定有哪些呢,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怎样的,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双轨制的定义等知识,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延长退休年龄
4497人阅读

退休年龄延长、推迟退休是社会的必然趋势,那么公务员延长退休年龄是多少,教师延长退休年龄是多少,以及事业单位延长退休年龄具体是怎样的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下面为你详细解读,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