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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问一下以物抵债债权转让申请书

贾** 重庆-渝北区 债务追讨咨询 2018.07.04 18:05:58 1587人阅读

你好,我的一个表叔公司破产需要以物抵债,他想问一下以物抵债债权转让申请书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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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2018-07-04 18:14:5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房抵工程款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甲方欠乙方修建_________花园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以_________花园_________套房屋抵偿。具体房号、面积、金额见附件三。
二、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上述抵工程款的商品房未因其它事由被查封、抵押或出售
2.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因甲方原因导致抵工程款的商品房被查封、抵押,致使乙方权利无法实现
3.甲方保证抵工程款的房屋无产权上的争议,现阶段已能办理房地产权证
4.甲方保证在未征得乙方书面通知情况下,不得出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抵工程款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即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自用、出租、转让、抵押等)。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有权立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或暂不办理登记手续时免费更名一次。乙方可用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甲方,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五、物业管理费用
1.如乙方或业主是在本协议书签订后12个月内入伙的,则以实际入伙时间计交物业管理费用
2.如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超过12个月入伙的,乙方或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六、税费、交易费用等
1.甲方必须随时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抵工程款房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书》,开具发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权证及其他各项工作
2.甲乙双方需按照规定各自负担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七、房屋销售
1.乙方自用房屋时,甲方需配合将房地产权证办理至乙方名下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委托甲方或第三方销售抵工程款的房屋。若委托甲方销售的,另行签订协议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自行销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4.不管乙方以何种方式处理房屋,甲方都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根据乙方或购房业主的要求,办理相应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预购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证等)。
八、违约责任
如抵工程款的房屋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无法按时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房屋价款10的违约金,提供其它房屋抵偿或赔偿一切损失。
九、合同有效期至所有抵工程款的房屋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为止。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及根据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物是可以转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不得转让抵押物,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但抵押可以不登记的情况除外。抵押期间,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在抵押期间,但要有条件限制,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入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转让行为无效,归抵押人所有;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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