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学校找校长或者直接告教育厅,给与老师处分。首先说;老师也是为人儿女为人父母之人。应该知道父母应以怎样的方式爱儿女,应该知道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应该知道为人师表怎样在学生心目中树立自己的形象,应该知道以怎样的教学方式激励学生不断进步,应该知道怎样因人施教。如果不懂这些道理如何站在讲台为学生授课。每个孩子的智商都各不相同,所以接受问题反映问题的速度也就不一样,有快有慢,作为老师应该知道,好孩子都是在鼓励中成长起来的,可有些老师偏偏对那些学习差的学生体罚打骂和挖苦,难道这样的方式有利于学生进步吗。怎不知道这样打击学生会让他对自己都失去信心、在对自己都没有信心的基础上学生能进步吗?对于小学生来说,他们心目中最重要的人就是家长和老师,甚至有时老师的话比家长还起作用,他们似老师的话为圣旨,可以说是言听计从。那么有过多年教学经验及师范学校毕业的老师怎就不能多鼓励少批评呢?怎就不能因人施教呢。性格分为内向和外向,每个孩子有每个孩子的性格,外向的孩子多半趋于多动活泼型,难免出现上课不认真听讲,下课捣乱的状况,甚至学习不好。作为老师应该给予正确疏导及教育,不应该用体罚打骂及挖苦这种方式来对待学生。使他们幼小的心灵产生自卑和恐惧感。这种幼时的自卑感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整个人生。这对一个含苞待放的花季少年来说实在是一件残忍的事。另外。作为老师不应该把自己的不良情绪带到课堂带给孩子,孩子去学校是学知识受教育,不是去听老师发牢骚,这对一个小学年级的孩子来讲实在是不公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婚,或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可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就是说,由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
2、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提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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