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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

152****4407 河南-新乡 行政诉讼咨询 2018.06.21 20:01:42 3478人阅读

收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在我村准备拆迁,但是村名对补偿都不同意,不诉讼的话回头他们就可以按这一条执行吗?另外他这个期限是从哪一天开始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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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要分情况:
1、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需要在15日之内提起;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第47条

2020-11-17 23:01:31 回复

您好,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具体您可以来电详细咨询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的补偿加上安置补偿费之和一般按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0倍到30倍来计算,全国平均每亩地大约5-6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另外计算。有些地区可能更高,看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但通过按此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也不能满足当地生活水平的,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
2.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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