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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上诉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怎么办,谢谢大家的回答

徐* 香港-九龙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6.19 15:36:04 1019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我想问问 刑事诉讼上诉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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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也是法院综合全案,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的,一般情况下很少会出现错判,除非有新事实、新证据的出现,不然二审中绝大多数的案件都会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以上就是对问题 刑事诉讼上诉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怎么办 的解答

2018-06-19 15:3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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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理解18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
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为:
第一审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其事实上没有、也不可能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二审改判离婚,则是必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裁判,这样将会剥夺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上诉权,违背我国两审终审制。所以,应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也就是说,可以调解离婚,不能二审改判决离婚

每个地方规定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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