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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误工费护理费的标准是怎样的?你们能可以提供吗?

李** 海南-省直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19 09:12:49 3211人阅读

同学在签合同的时候,发现了有关刑事诉讼的事情,但是他之前又没有处理过刑事附带民事误工费护理费,所以就来请你们帮忙处理一下,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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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的护理费是指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医嘱上一般会写明建议陪护一人或者两人,然后你们按照实际护理人的误工损失计算费用,一般需要提供护理人员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以及护理人员误工前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明细,如果没有稳定工作的,刑事附带民事误工费护理费 可以按照他暂时从事工作的类别,每个省都有上一年度的行业人均工资收入数据以及人均收入数据,可以归类的按照最贴近的行业人均工资计算,无法归类的按照人均收入计算。

2018-06-19 09:1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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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是合理的。因为被告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期限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起健康权民事诉讼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效力有待于行政判决书的生效,刑事附带民事误工费护理费 你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健康权民事诉讼的审理。

2018-06-19 09:1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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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护理费一般是50到80,营养费是60左右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注:“相通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020-11-17 22:02:18 回复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2.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3.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3.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 2.1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3.2.2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4.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4.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 4.2.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4.2.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4.2.3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4.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4护理级别 依照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2.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3.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3.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 2.1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3.2.2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4.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4.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 4.2.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4.2.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4.2.3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4.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4护理级别 依照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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