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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拘传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样子的?

韩** 湖北-武汉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6.16 01:31:58 2602人阅读

在我们村子里,有两个人家,因为盖房子发生了纠纷,因为占地提起了民事诉讼,民诉中拘传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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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以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2018-06-16 01:4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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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民诉中拘传适用条件,1、在刑事诉讼中,拘传适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拘传的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018-06-16 01:33:58 回复

一、民事诉讼中适用拘传措施存在的问题

1、民事拘传适用对象限定过窄
拘传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告。民事诉讼中原、被告权利平等,仅对被告适用拘传,而对原告、第三人而言,其并不承担出庭的义务,可以利用出庭自由控制案件审理的进程,这也暴露了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及时出庭义务的问题。而对于一些需要出庭的重要证人,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致使可以随意不履行出庭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查明真相的能力。

2、民事拘传适用场所单一
我们的民事拘传制度又称强制到庭,字面理解为强制到开庭地点参加诉讼,而在实践中拘传也是在开庭审理时适用,也即民事拘传的适用场所为法庭。而在民事审判活动中,除了到庭参加诉讼,还有为查明案件事实所进行的鉴定等法庭调查活动,而这些场所要在法庭以外,如将适用场所严格限定在法庭,明显违背了以查明案情、接近事实、实现正义的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价值所在。

3、民事拘传适用条件缺乏可操作性
拘传措施适用须经两次传票传唤之后。此举在实际工作中并不现实,缺乏可操作性。众所周知,送达难在民事诉讼中尤为突出,送达一次传票已经很困难了,但仅仅只是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还要进行两次送达,这无疑增加了审理时间,影响审判效率,同时也意味着法院因被告不到庭,需多次变更开庭时间,而对方当事人则要多次到庭,不仅浪费诉讼参加人的精力,也易激发对方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

4、民事拘传措施规定过于简单
拘传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被告到庭后以利于法院查清案情。我们民事拘传制度主要规定强制被拘传人到庭,但到庭只是手段,有的被拘传人可能会慑于法庭的威严性,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但如果被拘传人到庭后态度强硬,拒不实施任何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行为,即用沉默对待,对案件的解决并没有实质帮助,而此时拘传的实施也显得毫无意义。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我国民诉法规定,适用民诉拘传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其中包括使用手拷。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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