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9=26690元,法院能否支持我的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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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
债务诉讼咨询
2010.06.01 17: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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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我是租赁建筑用脚手架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而且下边标有着重号,现在欠款人恶意逃避欠款,不归还租用物资玩失踪,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支付租赁费用,返还租赁物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是否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我租赁费的损失计算根据,用1000元购入物资平均每天的收益是5元左右,假设欠款10000元每天收益在50左右,在我们地区应扣除冬季停工部分,(冬季停工期间在原则上不收取租赁费)3月20日--11月20日期间计算租赁费。所以,合同约定违约金千分之五计算,每日千分之五既是我应计算的损失费用。如果扣除相应的闲置(租赁物资退还和出租的在途时间)时间,至少应为246天的80%=196.8,有效时间为(3月20日--11月20日)246天,本金+违约金=10000×(1+5‰)天数10000×2.669=26690元。法院能否支持我的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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