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银行不能直接转让债权吗的相关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
2001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请示》作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3、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10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
第11条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依照《规定》、《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银行通常先将债权转让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受让银行债权后再通过债权转让或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将债权转让予非金融机构。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权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将该债权予以转让,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效力。经相关人民法院审查后,债权受让人可依生效裁判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该规定明确即使是银行债权,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79条例外规定,就可以转让。
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银行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纠纷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债权主体发生变更,受让人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系关于抵押权处分从属性的规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本案中城建投公司受让农发行怀化分行对绿兴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受让与案涉债权相关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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