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法定的执行依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仍是原执行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立法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倾向于私法行为说的定位,即取向于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和解契约的价值诉求,不“介入”、也不给予强制执行力的保障。
2、根据判决效力的原理,对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根据既判力原理,作出的生效判决在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或撤销之前,无论当事人还是,都应当受判决的约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继续争议。
3、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被界定为实践性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和解协议成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不需要追究其违约责任,这说明此种和解协议与通常的合同不同,不属于诺成性合同。但是,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又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因此,又具有合同的性质,可将其界定为实践性合同。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活动。
2.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管理相对人。
3.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审理都须依法进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交易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
同居的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今天为的大家介绍同居关系的有关内容,那么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条件有哪些,同居关系纠纷应该如何处理,以及同居关系的认定条件等,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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