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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代签纠纷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蒲** 重庆-酉阳县 房产纠纷咨询 2018.05.30 16:35:04 199人阅读

你好,我一个朋友要我帮他签合同,我想问问买房合同代签纠纷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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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签订合同之时,房屋权利人父亲他的代理身份。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则签订的合同应当有效,双方应当遵守。简而言之,如果当时父亲没有授权委托书,但是你经过合理注意义务后发现,可以判断其有权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属于表见代理,你们签订的合同有效。现在你不想买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定金需要没收。
如果权利人父亲无授权委托书,而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父亲有权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则你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如果房屋权利人是否不追人或者明确表示不卖房子的,那么买卖合同不生效,你支付的定金应当退还给你。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明确表示愿意出售的话,那么合同还是有效的,你应当遵守,如果你不想买,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以上就是关于 买房合同代签纠纷是什么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8-05-30 16: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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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以上就是关于代耕土地确权纠纷怎么办 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
通过庭审调查以及原告提交的相应证据,2014年3月至6月,原告戴某某先后分四次借款给被告價某某77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被告将此款用于在大竹县清河镇开服装店和生病进行治疗和生活其他开支。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和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2014年10月至11月,原告通过微信和电话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被告说以后会归还该借款,但就是迟迟不归还。原告已经履行了贷款的交付义务而被告却迟迟没有履行还款的义务。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
二、被告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辩称。77000元借款中有部分是原告赠与给被告的,这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之规定,被告对其提出的赠与事实的抗辩理由应当举证证明。然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理由明显欠缺法律与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拖欠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原告提供一系列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请大竹县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望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上面就是围绕 继承债务纠纷代理词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村民翟某反映,李某占地建设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要求我局作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对此我局内部存在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理由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010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28号公告公布的现在有效的行政规章目录中仍然包括《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另一种观点正好相反。理由是土地侵权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且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已将原《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的内容删除。因此,该侵权行为不能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请问,对该村民的土地侵权投诉,国土资源局有权处理吗?
  陕西省富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王晓东
  答:在本案中,村民李某占地建房的行为涉嫌侵犯了翟某的土地使用权,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另一个民事主体翟某,对于这种民事侵权行为,《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制止或者给予处罚的权力,相反,《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则对于侵权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民之间财产关系受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因它是一个程序性规范,其第二十八条有关侵权行为的处理规定,只能在实体法规定的前提下才具效力,而且目前,笔者并没有找到实体法有关解决侵权行为的处理规定。因此,国土资源部门并无权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土地纠纷。至于土地争议则为另一概念,因与本案无关,不再赘述。以上就是关于土地纠纷是民事纠纷吗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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