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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罪 标准是怎么定的

张* 黑龙江-齐齐哈尔 商业秘密咨询 2018.05.28 16:38:49 1181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有个朋友是某公司售后,掌握了大量客户数据,从公司辞职后把客户资料卖给了竞争公司,被原来的公司发现起诉了,我想咨询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罪 标准是怎么定的,会有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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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 标准:第一点,要把握犯罪构成的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点,要把握量刑的尺度。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7]6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4]19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罪处罚。

2018-05-28 16:42:49 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2.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
中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违法行为地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跨区、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根据职权应当查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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