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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减免继承房产再出售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有哪些。

蒲** 河南-新乡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5.23 14:49:28 491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一个很好的朋友,嫁到了海南,她的公公婆婆前段时间因出去旅游发生了意外,都去世了,给他们留下了房子财产,他想知道减免继承房产再出售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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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针对此案例,母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作为她名下的唯一一套商品房(普通住宅),且已经满五年,在对外正常出售的情况下,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2018-05-23 14:5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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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只有丈夫(妻子)继承妻子(丈夫)夫妻共有房产再次转让行为(自用房产满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除此之外情形个人继承房屋再次转让行为,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不动产后,再次转让应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所述,是我给出的关于减免继承房产再出售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有哪些的解答,谢谢。

2018-05-23 14:5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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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3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2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个人继承的房产再出售时,购房时间可按发生继承前的购房时间确定,若购房时间已超过5年且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在出售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0-11-07 02:46:3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展开全部 拆迁户办理契税相抵也是要看情况的,拆迁分为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简而言之就是补偿钱或者补偿房子,两种拆迁办理契税相抵都是在房管局税务窗口办理。 拆迁户契税减免标准: 拆迁货币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时,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要要针对新购买的房屋总价超出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缴纳契税,即(新房或者二手房总价货币补偿金额)×税率 税率:首套房是1.5(面积在140平米以上的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1);二套房是3。 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差价(:被拆除房屋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价格均由有评估资格的单位评估确定,并按照评估结果,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契税减免以还建房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差价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没有市场差价的免征契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机构自用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人暂免征收房产税。(新增)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相关链接]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5.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2)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6.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7.保障性住房 (1)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人,免征房产税。 8.体育场馆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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