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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应具备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杨* 山东-威海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5.22 21:30:07 86人阅读

男朋友向我求婚了,我想和他签一个婚前协议,不知怎样才算有效,请问婚前协议应具备的有效要件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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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另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协议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都是有效的,但是“结婚以后他要是出轨,打我,他就净身出户”约定是无效的。

2018-05-22 21:3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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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婚前协议书,应该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书面。
婚前协议书一定要是书面的,才具法律效力。书面的婚前协议书,能够作为提供协议内容的证据,并能协助证明双方都了解并同意协议书之内容。
2、双方出于自愿签字。
3、公证。
4、在合理、公平、以及没有错误、诈欺、压力的情形下,签订的书面婚前协议书,应该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诱骗,而签下了婚前协议书,或是在相当大的精神压力之下,签订了婚前协议书,该婚前协议书不具法律的约束力。此外,违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协议书条款,法院一般都不愿意强制执行。
婚前协议书可以在结婚以前的任何时间签订。当然,最好是早在结婚仪式举行以前就签订。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令人怀疑是否有不恰当的压力,并可证明双方签字以前,都有经过缜密的考量。
5、有律师代表。
6、双方都已经完全了解责任、权利、可能的变通方式。
通常,签约的双方,总有一方在财务、法律上,会比另一方更具知识。所以,在最后签订婚前协议书以前,找一个律师协助审读、準备婚前协议书,就成了相当重要的步骤。这样将可避免将来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过分偏袒某一方。
7、各自的财务状况都已经完全让对方知晓,应当以清单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现有资产与负债。
以上就是婚前协议应具备的有效要件,请参照。

2018-05-22 21:3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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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调解协议具备哪些条件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您好,关于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必须具备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协议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对协议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协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协议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协议,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均无法律效力。
2、协议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公证、鉴证或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协议,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您好,关于离婚协议书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协议书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有强制认可权。
二、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三、《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四、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即使离婚了,财产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内,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时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存在显失公平亦可重新确认。但是对已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的债权债务可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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