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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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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有的话,得抓紧时间还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恶意透支”作了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之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因此对信用卡我们只能善意透之,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使用,如违返规定就会影响持卡人信用度,被拉入“黑名单”,再不及时弥补,就会发展为“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而构成犯罪。
即使是透支后还不起,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也是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之”的恶意透之行为。所以只要是透之后不还皆可认定为恶意透之,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综上,我们在享受信用卡带来方便的同时,一定要正确认识和使用,稍不留神就可能触犯刑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2018-05-23 08:22: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