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企业在当地工商局注册成功一个月之后,就可以去当地政府的社保局开通企业社保缴纳账户。社保缴纳方式可以是到社保中心的经办机构办事窗口办理,也可以开通网上办理。
到办事窗口办理
根据社保局提示的社保开户操作流程,需带上规定的资料,到社保中心的经办机构办事窗口办理开户手续。规定携带的资料有:
(1)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公司公章
(3)经办人的工作证明(或介绍信)及身份证(原件)
(4)填写开户登记表。
个人缴纳社保
个人能交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一、个人养老保险缴纳办法
去你户口所在区的社保局办理,最好去之前打电话咨询当地的社保局。
需要带的资料: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
一般每月交多少钱,在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会给你算好,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将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最少要累计交满15年。必须等到你退休的时候,才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是多缴多得。
二、个人医疗保险缴纳办法
如果是城镇居民的话,购买城居医疗保险,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寸彩照一张到户口管辖的社区居委会或者社保所缴费登记,即可购买。
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一般村委会会通知你什么时候交,会统一办理。
如何你是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
当债务人无可执行财产,仅有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和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如果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债权人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第三人执行异议的提出及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中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从上述条文可见,在执行中对于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有权提出异议,而且提出异议后法院不进行审查。但是这里的“不审查”是指执行法院不对第三人异议的实体进行审查,并不是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执行不能做实体裁判,为保障案外人的合法利益,第三人针对债权本身是否存在以及有无合理抗辩权等债务实体问题应当通过法院审判庭审理后作出裁决,这就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此外,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的规定,对于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在程序上还是应做必要的审查以防止该异议权的滥用,而对于并不否认债权本身的异议是不能成立并应予以驳回的。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非常特殊,即在诉讼中债权人已经通过诉讼保全对该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予以保全,裁定书均已送达被保全人(即案外第三人),且协助保全单位在整个的诉讼过程中对保全裁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直到执行程序时才提出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到期债权的保全没有第三人单位对于到期债权的认可是不可能做出的,即在保全过程中,若第三人否认,法官将不进行审查即终止保全程序。既然诉讼程序中经第三人认可对该到期债权予以了保全,且被保全的协助单位(即第三人)并未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对保全裁定提出复议,执行时第三人又进行否认的行为于法无据。因此,执行程序中第三人的异议请求应当被驳回。
上述是到期债权的执行异议裁定书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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