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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条件是什么,具体有什么规定?

舒** 广东-东莞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5.21 00:31:15 16人阅读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财产分割条件是什么,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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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条件
在某些情况下,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财产权利又并未离婚时,若一味不予支持分割可能会损害一方的财产权利,因此,最高法出台了《司法解释
(三)》,其中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有相应的条件,并非想分割就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家庭和谐的重要基础,所以唯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主张。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出台之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的是共同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双方共同的全部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也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石。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需要做婚前协议里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当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2018-05-21 00:3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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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1.离婚。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导致财产混同,一旦离婚,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约定。通过约定改变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变更夫妻财产各自所有制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制。
3.继承。夫或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应该先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再对死者个人财产进行分割继承。
4.夫或妻一方实施了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夫或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以上是你提出财产分割条件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采纳。

2018-05-21 00:3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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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只是继承顺序不同;孙子女、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各法定继承人的认定:
(1)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是配偶互为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
(2)子女。根据婚姻法的第10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
(3)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只是在代位继承时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4)根据继承法规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其具有强制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全部遗产的权利;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
  不存在时,才能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关于再婚离婚财产分割咨询,希望下面的内容能帮到你:
1、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2、再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  
(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
2)生产、经营的收益  
(
3)知识产权的收益  
(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  对再婚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  
3、再婚夫妻对夫妻财产有做约定的,离婚可以根据协议分割财产。协商不成的,需要起诉到法院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案情介绍】
2007年5月份,原告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诉称原被告因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关键证据系婚前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并非双方最终的离婚意见。双方在协议离婚前确实曾达成书面意见,但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此事项进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清清楚楚的载明,并没有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双方在最后关头已经放弃,得到法律确认的内容不包括15万元的赔偿问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初,高某为前妻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15万元,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1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告有外遇双方协商离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作为补偿,并为原告写下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已确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欠条上注明的“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高某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评析】
夫妻之间的协议、借据等法律文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在不能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时,一方凭协议或借据要求对方履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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