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限定,拆迁赔偿的方式有两种,能够实行货币赔偿,也能够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赔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由:一是货币赔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时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赔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两方产生冲突;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要求实行货币赔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赔偿。货币赔偿的准则怎样定新《条例》限定了拆迁货币赔偿准则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导致拆除同一标的物,因寓居人口不一,而赔偿准则不一,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而新《条例》把赔偿安置与户口分散,淡化人口因素,以房屋价值作为赔偿安置的准则,既符合法理要求,也便于操作。
(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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