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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无效生效,现在已经过了三个月的诉讼期,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北京 知识产权咨询 2010.03.17 11:18:18 623人阅读

2007年申请的专利,2008年获得授权及证书。随后,我建立工厂并生产这个产品。2010年初,偶然听别人说这个实用新型已经无效了,打电话去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被告知,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被人提起无效(我申请的实用新型相较以往产品有科学新颖的改进,这在该类产品用户中得到抑制认可),复审委员会随后也发出通知,之后,2009年7月和11月都曾给我发过信,但是我一封都没有收到!这个专利就在我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被无效了!
2009年11月,无效生效。现在已经过了三个月的诉讼期,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请求各位法律专家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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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丰台区 咨询解答:13568条

很难再恢复了.

2010-03-17 20:28:35 回复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必须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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