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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那个遗产的财产公证的问题

董* 江西-吉安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5.15 09:52:46 250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遗产要继承,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遗产的财产公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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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持身份证、 银行卡、 亲属关系证明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证明, 用 于去银行查询存款数额。
2.满足以下条件: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卡内存款支取后的分配方案达成一 致意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无依靠其生活而无经济来 源的人,继承人中无人丧失继承权。
3.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 (包括放弃继承的继承人) 携身份证明、 亲属关系证 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再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 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死亡公证书(国外死亡的需我驻外 使领馆认证) 。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死亡原因、死亡地点、死亡日期、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 (后 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 (注明是否原配) ;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
(5)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 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 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 。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 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
6、 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 在外地的, 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 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 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
8、 对被继承人家庭情况了解的证人予以作证(单位同事、老邻居等与继承 无利害关系的人) ,证人需出具身份证 。
9、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遗产的财产公证方面的规定

2018-05-15 09:5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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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产继承公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谓之“继承公证”,认为是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二种谓之“继承权公证”,认为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活动。涉及继承权公证较早的说法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之中,表述为“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两者最大区别在于证明的对象不同,是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还是确认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资格。笔者认为应先搞清继承权与继承的概念,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它是一种权利,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作的指定即取得继承权,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此权利因继承之开始而当然取得,无待于继承人之意思表示”,并非某一机构能证明其有无继承权。
“继承”应是一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现代汉语词典意为依法承受(死者的遗产等),法学上是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和可以继承的债权、债务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通常说的继承是狭义上的财产继承,继承是自然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手段,继承的法律后果,是对死者自然人遗产的再分配,即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有权接受该项遗产的继承人所有。
第一种观点即继承公证,比较符合公证的性质及公证的职能。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2条),其证明对象之一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公证机构是一个法定的证明机构(公证法第6条)。
第二种观点即继承权公证,认为公证处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认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行使的类似于法院的确认裁决,将继承权公证书比作法院的判决书,并将继承权公证与出生、死亡等公证归为一类,称为“证明现在,确认过去”。此观点更易为公证业界人士所接受,因为能充分体现其社会地位,体现其权力,但却超越了公证的职能,行使了没有法律依据的确认权。象出生、死亡等类公证,实质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公证处核实后,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进行再次证明,而非对过去的事实进行确认。
随着物权法的生效实施,尤其是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即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遗产的所有权,遗产继承公证的证明对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遗产公证的全过程来看,公证处不仅要对当事人陈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判断,同时还要审查判断其继承行为的真实合法性,最终证明的应是继承遗产的所有权份额。
以上就是遗产的财产公证方面的内容

2018-05-15 09:5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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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问的关于哪些财产可以遗赠的问题,律师告诉你都可以,遗赠也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一些没有民事行为的人是没有遗赠能力的。多项条件限制着立遗赠的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遗赠?遗赠的条件有哪些?
遗赠是遗赠人通过立遗嘱,将自己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受遗赠人。
遗赠法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遗赠人具有遗嘱能力 公民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才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遗嘱能力,他们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赠人已为缺乏劳功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继承法要求对生活陷入困境的继承人给予“必继份”,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以遗赠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生活状况为难。
3.受遗赠人是在遗赠人死亡时生存着的人
继承法虽未就此作出具体规定,但从法学原理上讲,受遗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与遗赠人同时死亡,因受遗赠人的主体资格消灭,也就不能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因为遗赠有极为严格的人身性质,受遗赠人的子女不能代替其父母接受遗赠。


一,公证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遗产的继承,应按遗嘱内容来执行(自书遗嘱不经过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中所载明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

1,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二,公证遗嘱:

1,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

3,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三,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5,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以上就是财产指定继承遗嘱公证方面的内容

父母突发疾病去世或意识不清,在离世之前未及立遗嘱或者向子女交代身后事,继承人就面对财产不明确却难以依法查明财产实际情况。
银行不会根据你的请求给你查询,遗产必须是合法财产,因此你只能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调查令来解决。
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继承人在无相关权利凭证(存折、银行卡等)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提供查询缺乏实体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遗产继承如何办理
首先,需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遗产);
还需要注意区分家庭共同财产。
其次,确定遗产继承方式;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再次,确定遗产继承人;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此外,依《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亲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最后,根据遗产的财产性质,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割,没有遗嘱的可以由继承人分割的,那么平均分割;如果不能分割的(比如:房屋、收藏品等),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确定财产归一人所有,给其他人货币补偿,或者变现后分割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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