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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从重,依据消费法规应双倍赔偿,为什么不可以认定为欺诈或故意那?

法*** 吉林-长春 消费权益咨询 2010.03.12 09:30:53 3667人阅读

各位律师
在一家饭店吃饭被盗。本人和警察要求保留监控证据,保卫经理也同意了,并告诉我和民警能保存7天,可是民警第四天去监控已经没有了。改口说只能保留3天,以前该经理处理过偷窃事情有相关经验,明确知道录象保留不了7天,却告之能够保留7天,且过后几天也未通知派出所口误和录象证据出现问题保留不了。属于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却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且不属于一般过失。根据民法和刑诉法司法解释中“故意”和“欺诈”的司法解释,我认为该经理存在故意和欺诈言行,可认定为“故意销毁证据罪”,应该负全部责任。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从重。依据消费法规应双倍赔偿。为什么不可以认定为欺诈或故意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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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84条

该经理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销毁证据罪,但还要看其量刑情节如危害结果等,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不认为是犯罪。民法上的欺诈与此不同,如您有需要,可以和我联系

2010-03-12 09:39:2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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