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也是可以转让的。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在律师代理的工程合同案件当中,工程款尚未最终结算时,工程款债权人将该债券转让给第三人,由于合同法对债权转让仅仅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因此转让债权的一方要通知对方当事人,该债权人转让行为变发生法律效力,而受让方即可据此通过诉讼向债务人(一般是发包方)主张债权。在此类债权转让合同的处理上,传统做法是,在确认债权转让行为有效后,直接审理主要合同关系。
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如果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工程造价等尚未进行过结算,本律师认为,一般法院应当追加原债权人参加诉讼。因为一般来讲,建设工程履行期限较长,结算过程复杂,履行过程垫付、代付现象较多,而且还经常存在因工程签证而直接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等情况,因而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为实际履行过施工合同的债权收入让人很难对工程造价的计算发表适当的意见,或者提供充分的资料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而只有作为实际施工的原债权人,才能对工程结算提供充分的资料,发表适当的意见,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一、保护了债务人的诉讼信赖利益。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攻击防御方法为双方所知晓,如果更换他人为当事人再行诉讼,将使得法律关系变得不确定,从而损害债务人的诉讼利益。
二、不损害债权转让人、受让人的正当利益。如果作为原审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让与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其应当先行对该裁判申请再审,待再审裁判作出后再行转让。由于债权让与人转让的是判决确定的债权,不是原审诉讼争议诉讼标的所涉及的债权,因此,不允许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再审人,在其正常的诉讼预期之内,并不损害其正当利益。
三、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债权转让无效的抗辩,因该项事实系原判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不属原判既判力时间范围之内,不是再审程序能够解决的事项。因此,若受理债权受让人提出的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或恐难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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