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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返还不当得利怎么认定的?

肖* 重庆-梁平区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5.07 17:25:02 4902人阅读

你好,我之前跟人签了个合同,一起负责一个项目,给一个公司的外包任务提供服务,后来由于内部人员工作的问题导致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了,对方要求我们返还不当得利,请问这合理吗,合同撤销返还不当得利这个有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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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返还不当得利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这个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依据不当得利的定义,其构成应有四个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即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一方当事人在财产上取得利益,包括积极取得与消极取得两种表现形式,积极取得就是指财产数量上的积极增加,如取得财产权利;消极取得是指当事人的财产应当减少而没有减少,如债务没有清偿而得到免除;
2、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即一方获取利益是对方受有损失的直接原因;
4、没有合法根据,即受益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的依据。这四个条件中,最难理解的就是没有合法根据。这里的没有合法根据可以是无法律依据、无相关约定,也可能是相关约定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或协议解除。在本案中关键也就是看丰德玉取得5500元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即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在撤销之前的效力。

2018-05-07 17:3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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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属有效合同,据此取得财产的不属于不当得利,一方当事人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要求对方还反财产的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撤销,当事人误以为该纠纷属于刑事案件在一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撤销的,因当事人请求行使权利的部门错误,并不引起一年除斥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合同撤销返还不当得利的具体结论需要依据案情具体内容而定,请提供相关资料来电详询。

2018-05-07 17: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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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属有效合同,据此取得财产的不属于不当得利,一方当事人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要求对方还反财产的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撤销,当事人误以为该纠纷属于刑事案件在一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撤销的,因当事人请求行使权利的部门错误,并不引起一年除斥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合同撤销返还不当得利的具体结论需要依据案情具体内容而定,请提供相关资料来电详询。

2020-11-06 21:22:18 回复


一、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是什么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二、不当得利该怎么返还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2、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3、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以上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是什么”以及“不当得利该怎么返还”的有关不当得利的法律材料,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在实践中,当您遇到对方不当得利的情况时,您可能会有一定有理说不清的感觉,而这就可能会使您处于不利局面。因此,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在遇到前述情况时,最好是及时的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
(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法定代理人)作出。
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被代理人)作出。
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
(一)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产生误解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显然不利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三)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自己的真实意思被违背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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