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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其收费是否为不合法的收费,我与其签订的临时规约是否为无效合同的,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爱* 黑龙江-哈尔滨 房屋买卖咨询 2010.02.05 15:57:43 1382人阅读

我在08年办理新房入住手续时,开发商联合物业必须在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才给办理入户手续,在不得已情况下与其签订了《物业服务临时规约》,其合同上约定了物业费及电梯费。09年交费时,我要求物业出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物业公司一直未能提供,我到物价部门咨询过,该物业收费一直未通过审批,所以我没有同物业签订新的服务合同,也没交09的物业费。现该物业公司以我入户时签订的《临时规约》上注明的“《临时规约》在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公约》之日起终止”为由,起诉我未交费(现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说明的是,该物业前期服务收费标准没有通过物价部门审批,在签订《临时规约》至现在,物业收费也未通过物价部门审批。那么其收费是否为不合法的收费,我与其签订的临时规约是否为无效合同的?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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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属于无效行为,《临时规约》无效。你们业主应成立业主委员会。

2010-02-05 19:47:46 回复

企业临时工合同到期不给走的回答是
(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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