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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第三人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啊?

李** 四川-广元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5.03 19:46:28 2023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得到了不正当的利益,希望可以得到处罚,那么不当得利第三人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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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条文只规定了一般的不当得利原则,而对不当得利的取得方法、多人不当得利情形等均未加规定。对于不当得利的具体内容,尚有待于学说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补充。依据对《民法通则》的权威解释,《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利益;(2)一方受到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应取得财产而未取得两种情形;(3)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取得利益的事实与对方受损失的事实的同一性,而不是指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一方取得利益对方未受损失,或受到损失的不是对方;一方虽受损失,对方未取得利益或取得利益的不是对方,均不构成不当得利。(4)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有合法根据(如合同)但其后该合法根据不存在的(如合同被撤销)的情况。

2018-05-03 19:4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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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第三人获得利益方应当依法将所获利益返还损失方。如果不当得利人在获利后将利益转让给第三人,不当利益在客观上已经不在不当得利人控制下,是否应由第三人返还。

2018-05-03 19:4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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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综上所述就是关于不当得利受益第三人的相关规定。

2020-11-06 19:5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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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一)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予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欠乙的债务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偿,便构成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但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为清偿,债权人可以合法保有该清偿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在我国未采纳物权变动无因性的立法原则的情形下,是否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存在分歧。有人主张,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因而有关占有人并无利益可言,丧失占有的人可以依据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追回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此种情形下,占有也赋予有关受领人获得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因而成立不当得利,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受损人可以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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