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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具体规定?

何** 吉林-白山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4.30 21:53:08 7961人阅读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债务人债权人的抗辩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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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吧,A是债权人,B欠A100元,C欠B100元,同时C又欠A100元。
第一种情况:B欠A100元,但是A并没有交付货物给B,所以B有对A的抗辩权,此时B怠于行使自己对C的债权时,A可以代为行使该权利,但是C可以以B所有的抗辩权对抗A.
第二种情况:B欠A100元,C也欠A100元,但是B没有抗辩权,而A由于没有向C交付货物,所以C有对A的抗辩权。所以,当B怠于行使自己对C的债权时,A可以代为行使,但是C不能以自己对A有抗辩权来对抗此项代位权。
对,应该是这样理解,就是不能吧两个债权混同了,A代位行使B的债权,说到底还是B与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把他和A与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相混。所以C可以主张自己对B的抗辩,也可以主张B对A的抗辩,唯独不能主张自己对A的抗辩。同理,可以类推出也不可以自己与A之间的债权请求抵消。
上面就是你提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具体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一切顺利。

2018-04-30 21:54:0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那么,票据抗辩是绝对的权利吗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是因为票据抗辩与一般的民事抗辩有着很大区别。
首先,在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民法上的抗辩,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而相比之下,票据关系上的抗辩就不能这样随票据背书流通而继续对抗新的持票人。否则,票据就不可能进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进的票据是不是有抗辩事由,担心自己的票据权利缺乏保证。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切断原则”,又称“票据抗辩的限制”。按照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该持票人。举例来说明这种关系: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方作为买方签发一张远期票据结乙方。
其后,乙方因对丙方有欠款,又将该票据支付给丙方。在这个过程中,乙方没有向甲方履行交货的义务。甲方作为票据债务人,虽然可以对抗乙方,但其抗辩权不能延及丙方。这就是所谓“抗辩的切断原则”。
但是,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也不能绝对化,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例外,这主要是针对某些有恶意行为的持票人与前手人串通来欺诈票据债务人。比如:在上述甲方与乙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丙方明知乙方没有能力履行交货义务,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货义务,而从乙方处取得该张票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票据抗辩就同时可以对抗丙方。还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转让的票据是其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而获得的,而仍接受转让,那么,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的,因未给付对价,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可以据此来对抗那些无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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